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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庭上辩称,2018年,陈某的公司与海宁某新材料公司合作,自己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这30万元是该公司通过陈某向自己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但陈某转账时却恶意备注为“借款”,也未将备注有借款字样的转账凭证发给自己。直至2021年底,自己并未向陈某借用案涉款项。陈某在本案起诉前也从未向自己主张归还该笔款项,且多次认可这30万元是支付给自己的技术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证据是转账时自己备注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但此备注仅为陈某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该款项是张某向陈某的借款,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合意,转账后也未将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发给张某。陈某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张某催讨。从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可以认定案涉款项是张某应获取的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且在2021年陈某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到的30万元款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该案举证时明确,该30万元用于支付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或货款。
海宁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虚假诉讼通俗地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邹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