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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亿国际平台登录 | 2024年04月20日 23:14
千亿国际平台登录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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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时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教育是基础,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昭示了科技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过程中的关键地位,为我们加快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意蕴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内容。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没有科技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只有把科技的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近年来,我国牢牢将创新发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科技难题上不断有新突破。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的大背景下,我们愈加深刻地认识到,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唯有通过关键性核心技术创新,才能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科技现代化需要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其中,人才培养是基础。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全部科技史都证明,谁拥有了一流创新人才、拥有了一流科学家,谁就能在科技创新中占据优势。因此,须立足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部署,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发挥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为科技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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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吴采倩)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受强冷空气影响,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下大雪导致多路段积雪。12月25日0时20分,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哈密边境管理支队红柳峡边境派出所接到货车司机王某报警称:在S238线运煤公路44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侧翻,几十辆运煤车辆被封堵在道路近一个小时。事发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点,成功救出100余名被困人员。民警在清理被困车辆旁边的积雪。图源:新疆红柳峡边境派出所据参与救援的民警介绍,接到报警后,红柳峡边境派出所救援民警携带铁锹、防滑链、铜丝拖车绳等救援工具和应急器材赶往事发地点。当时持续的大雪导致该路段积雪厚度已超过35厘米,全靠民警无法完成此次救援。随后,民警联系了警企救援小分队,并按照救援预案开展救援。救援中,民警用铁锹清理了被困车辆轮胎边缘的积雪,企业铲车也对事故现场的积雪进行了清理,并将被困车辆拉出被困地。经过民警及警企救援小分队3个多小时的救援,被困道路的80余辆运煤车辆和100余名人员成功脱离困境。编辑 杨海 校对 贾宁

“中国天眼”发现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关键证据、清华大学团队研制出新款忆阻器存算一体芯片、全球首座第四代核电站正式投产……2023年注定是中国科技史上格外闪亮的一年。这一年,基础研究取得重大原创成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新突破,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交出精彩答卷。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展望未来,广大科技工作者定将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崭新篇章。

搜寻纳赫兹引力波是国际物理和天文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利用被誉为“中国天眼”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我国脉冲星测时阵列(CPTA)研究团队发现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关键证据。这是纳赫兹引力波搜寻的一个重要突破,表明我国纳赫兹引力波研究与国际同步达到领先水平。相关研究成果6月29日在线发表于《天文与天体物理研究》。

“利用‘中国天眼’,我们对57颗毫秒脉冲星开展了长期系统性监测,同时将这些毫秒脉冲星组成了银河系尺度大小的引力波探测器,以搜寻纳赫兹引力波。”论文通讯作者、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北京大学研究员李柯伽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深入分析“中国天眼”收集的3年5个月的数据后,CPTA团队找到了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关键证据。

2022年底,中国空间站完成全面建造,进入为期10年以上的应用与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将常态化开展载人飞行,航天员将长期在轨飞行,在很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实验任务。全面建成的中国空间站,是我国覆盖空间科学相关学科领域最全、在轨支撑能力最强、兼备有人参与和上下行运输等独特优势的国家太空实验室。

6月4日,神舟十五号顺利返回地球。此次“太空出差”,神舟十五号3名航天员顺利进驻中国空间站,与神舟十四号航天员乘组首次实现“太空会师”。10月29日,一场“太空会师”再次上演,神舟十七号与神舟十六号两个乘组在中国空间站胜利会面。这是在我国首艘载人飞船神舟五号实现中华民族千年飞天梦20周年之际,我国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航天员首次在中国空间站同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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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0年前,史家胡同小学就被评为北京市数字校园示范校。当时,史家胡同小学已经从一个校区、七八十个老师,扩展到了好几所校区,集团化办学初具雏形,由此也带来了诸多管理上的问题。到2015年史家教育集团成立,整个集团校已拥有500多名老师。不同校区的老师们互相不熟悉,也不在一个校区办公,连发工资、排课表、预订场馆、访客预约等最基础的需求都必须通过线上完成,也由此催生出了对于线上办公极为迫切的需求。

在汪忱看来,从数字校园到智慧校园,就是把人工智能引入到校园中,让校园变得更智慧。他以学生放学系统举例,在数字校园时代,每放学一个班,相关老师就会在电脑上填一个表,最终制作成总图表呈给学校领导。而智慧校园的放学系统,则会在班牌里植入芯片,当一个班的学生通过校门时路过传感器千亿国际平台登录,系统就能显示每个班的放学进度,无需人工操作。

王晓松回忆,“那时老师真是挺苦的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但也因此打下了数字校园的基础”。他拿教研举例,从学校管理角度会有巡班听课的工作,以往听课更多是凭老师的感觉和经验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但基于各班乃至年级的学情大数据千亿国际平台登录,老师们在听课前会从问题出发,寻找并解决授课的问题。“每个班的数据包括作业、错题、成绩等,基于大数据可以发现,有的班级学生成绩是长期稳定的,有的班级学生成绩则波动比较大,学情或上升或下降,从管理角度,我们会分析波动大的原因,帮助任课老师梳理问题、总结经验。有了数据做支撑,听课目的更明确了。”

但很快,学校就不满足于此。2014年,个性化解决学生日常口算练习、朗读练习问题的教研需求越发明显。王晓松介绍,对小学教育来说,口算和朗读等能力奠定了未来学习的基础,平时老师们会随堂给学生出口算测验和朗读要求,但孩子们回家是否能自主练习,练习质量能否保证则因人、因家庭而异,“有的孩子说读课文了,其实在家根本没读”。

王晓松介绍,学习助手研发应运而生。它如老师的“小助手”一般:数学老师在“朝实学习平台”APP上布置口算题,孩子线上做题,老师在线批改;语文老师发布朗读作业,孩子们在系统内录音阅读,绝大多数的事务在手机端完成千亿国际平台登录,既解放了家长也高质量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朗读录音上传后,班级小朋友都可以听到,很多孩子还会反复录音,争取把最完美的阅读呈现在班级群中,互相点赞,在‘小比拼’中提高了孩子们的能力,也激发了兴趣。”

朝阳区实验小学的美术老师则在线上,像往常一样给爱画画的学生们举办一场属于孩子自己的线上画展。“我们在学校APP内开发了线上画展的空间千亿国际平台登录,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学生有了满意的作品就可以上传网络,美术老师审核通过后便会展出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其他同学可以在线上画展浏览画作并给予点评和关注,形成一个线上交流的平台。”王晓松介绍,“每个孩子、老师在APP中都有唯一账号,如学生毕业、老师调离退休,账号就会及时停掉、更新,服务器属于学校,形成了安全的、实名的闭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近年来,依托学校自主研发的“朝实学习平台”APP给了孩子们交流互动的空间,更像一种校内的网络社区,也满足了老师们的教学需求,可以说“智慧校园”是辅助教学的工具。截至12月22日,这个学期师生使用“运动健康助手”603441人次,其中“身体素质锻炼”51万余人次,“专项技能训练”37万余人次;“口算助手”三千余个作业;“朗读助手”394个作业;“听写助手”407个作业;美术馆提交作品7297个,“这些资源为个性化的教研和教学提供了支持”。

线上领取任务、学校提供学习资源、学生上传学习成果、形成主题式学习资源库……王琦介绍,学习成果是开放的,家长也可通过客户端看到孩子每一步的学习过程。“项目式的学习对接课堂课外,是一种开放的学习空间打造。”她说,随着智慧校园建设过程的推进,学生们逐渐从线上领取多学科融合的任务,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习成果。

这些成果源于智慧教研。据悉,京源学校与北京第二实验小学形成区际教研共同体,以教学观摩、实施共研等方式,线上线下“对话”,丰富老师们的教学方法。同时,每学期在学校大的研究主题下,各教研组制定小的研究课题,每位教师每月以微课的形式予以实践,将录制微课上传学校网络平台。王琦介绍,现在学校共有微课300余节,在此过程中,教师通过线上观摩、在线互评等方式进行组内教研,丰富常规教研方式。

智慧校园的建立表面上是促使老师工作效率提高,效率高了才有更多精力助力学生学习的效率,根源目标是学生发展。智慧校园的“智”在于打破了传统的教与学的关系,尤其是基于疫情打造的录课资源,让孩子们能够在APP中主动学习、多次学习、温习,有了课堂之外获得知识和发展的途径,我认为这也是朝着“智慧校园”理想中的方向发展,学生学习的途径多了,教与学的方式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学生把握住了学习的主动性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也许有一天将实现完全的个性化学习,每个孩子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速度和方向去学习。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千亿国际平台登录,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治理,对在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完善合规和监管的建议、意见,实现不仅惩犯罪治已病千亿国际平台登录,而且防犯罪治未病,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告人高某,系弘某财富公司副总裁、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贺某,系弘某基金公司副总裁、业务部负责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某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苏某明指使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上述资金进入合伙企业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同,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其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1.5亿余元,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1.3亿余元,用于苏某明开发的其他房地产项目1.2亿余元,用于购买建筑材料1.01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提成、公司运营成本及归还公司债务0.9亿余元。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2019年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30日、2020年7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先后以苏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1日、11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苏某明、高某、贺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21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明、高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高某、贺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明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1.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本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两个基本属性;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募集完毕后办理基金备案,经登记、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具有非法性。

2.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千亿国际平台登录,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千亿国际平台登录,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具备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一般从事创业投资,以投资项目公司、企业的股权为标的,对于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四性”特征,但大部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投资,没有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的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可以不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千亿国际平台登录,苏某明等人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募集资金除返本付息和维持运营外,主要用于约定房地产项目、其他房地产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采购,项目真实,依法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千亿国际平台登录,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千亿国际平台登录,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2019年8月15日,投资人薛某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其购买的檀某、洲某私募基金产品到期无法退出。同年10月14日,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2020年4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3日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发现的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未尽职履责、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两家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1.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是否以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是否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和投资等。本案中,孟某等人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汇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兑付本息、支付高额运营成本和个人占有挥霍,虽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但是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均未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资金投入后也未对使用情况进行任何有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不负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全面审查涉案财产,依法追赃挽损。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设计、管理、销售等多方主体千亿国际平台登录,认定犯罪主体应以募集资金的支配与归属为核心,对于犯罪活动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除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外,应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追缴单位全部违法所得。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的涉案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流向其他公司的,追赃挽损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单位的财物,对涉案私募基金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应在确认权属后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10多家关联公司围绕中某中基集团开展私募基金发行销售活动,募集资金归中某中基集团统一支配使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中某中基集团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单位财产、流向空壳公司的财产以及投资项目财产全面追赃挽损。

3.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透过表象依法认定犯罪本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发展时间短,各方了解认识不够深入,容易出现利用私募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穿透各种“伪装”认识行为本质,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通过办案划明行业发展“底线”“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司法机关主动作为,检察机关对“伪私募”立案监督、依法追诉,对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最大限度为投资人追赃挽损,体现了对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实施涉众诈骗行为的严厉惩治,突出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力度,警示告诫私募行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2015年3月,统某投资(该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控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设立苏州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发行“富邦1号”私募基金,为安徽省粮某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某集团”,系安某控股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统某投资为统某富邦合伙人,管理基金投资运营,郭某担任统某富邦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2015年3月至7月,安徽亚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某”)及胡某波等8名自然人认购“富邦1号”基金份额,成为统某富邦合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35万元。上述资金转入统某富邦在银行设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后,郭某未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富邦1号”合同的约定设立共管账户、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而是违反约定的资金用途,擅自将其中2285万余元资金陆续从统某富邦账户转入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账户,而后将120万余元用于归还该私募基金到期投资者,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和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至案发未归还。

2015年10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0日,蜀山分局以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辩称其未违反决策程序,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有权独立进行投资决策;转入“统某恒既”私募基金账户的2285万余元,均用于偿还该项目到期投资人,该基金也是为安某控股投资项目筹资,资金使用符合“富邦1号”基金的使用宗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查明,根据双方协议“富邦1号”基金对外投资须经安某控股、专业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实施,郭某未经任何决策程序自行将私募基金账户资金转出;接收2285万余元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并非为安某控股筹资,而是为其他公司收购安某控股旗下酒店筹资,与“富邦1号”投资项目无关;郭某因投资经营不善,面临管理的“统某恒既”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个人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的风险;2285万余元转入“统某恒既”账户后,120余万元用于归还该项目投资人,其余资金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其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账户及其亲属账户等;统某富邦内部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2285万余元均记录为委托投资款,属应收账款,郭某无平账行为,案发时“富邦1号”未到兑付期,挪用时间较短,郭某未携款潜逃,期间有少量还款。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郭某利用担任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合伙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未经决策程序,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但无法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5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统某富邦全部经济损失。郭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伙企业、公司的合伙人、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股东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实际挪用的是合伙企业、公司的资金,因该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契约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受托为投资人管理资金、投资运营,双方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实际挪用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从侵害法益看,无论是“单位所有”还是“单位管理”的财产,挪用行为均直接侵害了单位财产权(间接侵害了投资人财产权),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统某投资、安某控股、安徽亚某及8名自然人均为统某富邦合伙人,郭某利用担任合伙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挪用统某富邦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2.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私募基金具有专业性强、不公开运营的特点,负责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强,常以管理人职责权限、项目运营需要等理由进行辩解,侦查取证和指控证明的难度较大。司法办案中,应当全面把握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挪用资金罪的证明方法,重点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收集管理人职责、委托授权内容、投资决策程序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经决策程序,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二是通过收集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托管账户和可疑账户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是否超出投资项目约定,将受委托管理的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是通过收集行为人同时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项目、账户、资金往来以及投资经营情况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个人管理的项目间资金互相拆解挪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对于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或者收取管理费用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挪用资金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归个人使用”。

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管理财产、实现投资收益,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投资,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千亿国际平台登录,维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不得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利某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担任利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在对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其间,王某根据郭某提供的交易信息,通过他人寻找多家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账户“中某信托”,将利某公司指令郭某通过一位做市商从A账户卖给B账户的债券,拆分为先通过一位做市商低价从A账户卖给中某信托,再通过另一位做市商高价从中某信托卖给B账户,将交易价差截留在中某信托账户;郭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郭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2021年2月5日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6日,黄浦分局以郭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多位做市商、利某公司均证明正常账户平移交易均是通过一位做市商在账户间直接交易,除手续费外,私募基金无其他支出;利某公司是按正常流程下达的直接平移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明王某为避免被中间商发现虚设交易环节,有意要求分别选择两个中间商完成交易;电脑原始记录和上报公司报表证明,郭某篡改了真实交易数据;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资金均被郭某、王某个人使用。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郭某、王某内外勾结,利用郭某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正常交易流程外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开展不正当交易,将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2022年1月30日、8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期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利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该公司对日常投资交易内部管理缺失的情况提出加强风控与合规管理的建议,利某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1.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私募基金实际受损失数额计算。为投资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人员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外,不应从中获取任何其他利益,对于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与私募基金开展不正当交易,将本应归属于私募基金的利益输送至个人的,其实质是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王某利用郭某担任私募基金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实际控制“中某信托”账户与私募基金进行人为增加的对手方交易,低卖高买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2.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区分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正常投资与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不正当交易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做到依法认定、不枉不纵。私募投资基金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产品,以受托权限和忠实勤勉义务为核心。办案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投资人合同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行为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市场上同类交易正常交易流程、行为人向单位上报的交易数据、涉案资金最终流向等证据千亿国际平台登录,以证明行为人究竟是开展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投资交易还是通过开展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3.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私募基金在服务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私募基金行业良莠不齐、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私募基金案件时,应及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把脉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源头治理预防犯罪、防范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光某安石成立,之后设立私募基金“上海晟某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晟某投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首某资产、钊某投资分别出资人民币73亿元和人民币21亿元认购晟某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合伙人,光某安石以合伙人身份任晟某投资管理人。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新某大中心项目全部股权千亿国际平台登录,投资建设大型地铁上盖配套综合体。新某大项目管理团队由光某安石委派,胡某作为光某安石首席运营官对项目工程承揽有最终审批权,杨某华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肖某负责项目开发、设计、成本、工程管理等工作,汪某辉负责项目成本合约、结算办理等工作。

2016年至2019年间,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利用担任光某安石及新某大项目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承揽新某大中心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中某公司下属公司经理李某军、韩某喜(二人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贿赂。其中,胡某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元4万元;杨某华收受人民币350万元;肖某收受人民币50万元;汪某辉收受人民币80万元、欧元5万元。胡某同意新某大中心项目的二期、三期及玻璃幕墙建设由中某公司中标,并指示杨某华对中某公司投标事宜予以关照。杨某华、肖某、汪某辉均为评标小组成员,杨某华作为评标小组组长千亿国际平台登录,在项目招投标前向李某军等人透露了项目预算、成本以及参与询价的其他投标公司情况。肖某、汪某辉在评标过程中均对中某公司给予了支持。之后,中某公司顺利承揽上述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肖某、汪某辉分别在工程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结算方面对中某公司给予关照。

2021年6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7日将本案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8月7日、8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汪某辉、杨某华、胡某、肖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1.办理涉私募基金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特点准确把握犯罪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行使重要决策权和管理权,具有职务便利的人员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和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至投资项目开展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利用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管理权等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为作为光某安石首席运营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对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投标具有决策权千亿国际平台登录,杨某华、肖某、汪某辉作为受光某安石委派执行新某大中心项目建设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投标和建设有具体管理的职权,四人收受钱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项目投标和后续工程建设结算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编辑:尚美梦责任编辑:单于瑶强